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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贯彻落实(基准分15分,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负责考核)

  (一)没履行书面请假制度、无故缺席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者未按通知要求、派人顶替参加会议,或者参会人员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二)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市委常委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及市政府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未按时限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的,每次加扣2分。

  (三)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扣1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落实或报告情况的,每次加扣2分。

  (四)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的,每项扣5分。

  (五)对市委、市政府决定事项,拖延不办或顶着不办,发现一起,一次性扣完本项目标全部分值15分。

  三、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20分,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5分。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5分。

  (三)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5分。

  四、建议提案办理和目标管理(基准分10分,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考核)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每件扣1分;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目标管理工作报表的,每次分别扣0.5分、0.3分。

  (二)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交办机构多方会审、协调并明确办理责任,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每件扣2分。

  (三)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工作配合不力,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1分。

  (四)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者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2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加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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