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石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黄石市重大项目
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业项目(含企业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第三条 对重大项目在行政审批(服务)中涉及到《黄石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目录》(附后)的各项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免收、财政补贴、进入土地收益成本、先征后返、按下限收取和照实收取六种收费方式。所有收费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银行统一收取。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经核定的重大内资项目,各项行政审批(服务)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实行全程代办,收费方式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重大项目启动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二)实行免收费的项目,所支成本由免收部门承担;
(三)实行财政补贴的项目,采取按季度结算的方式,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实每季度的办件情况及应收费金额后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核定额数拨入各部门财政专户;
(四)实行纳入土地收益成本的项目,所支成本从土地收益中支出,不再另行收取;
(五)实行先征后返的项目,待建筑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核实后,按规定程序返还;
(六)实行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的项目,一律在该项目法定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最低限额收取费用;
(七)实行照实收取费用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或增收。
第五条 本目录内具有检查、检测职能的相关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需进企业开展检查、检测工作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优化办备案。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为重大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审批过程中,不论所涉收费项目是否减免,其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
第七条 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以行政审批的名义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等属于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企业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订阅报刊杂志等名义缴纳费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市监察局、市物价局予以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黄石市重大项目
行政审批(服务)收费目录(第一批)
收费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建议收费标准
|
国税局
地税局
| 1
| 税务登记证
| 免收
|
质监局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费、IC卡)
| 免收,财政补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服务费)
| 免收,财政补贴
|
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
| 财政补贴(由业主单位凭缴费发票向市财政报销)
|
房产局
| 5
| 房屋所有权证
| 免收,财政补贴
|
6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免收,财政补贴
|
7
| 白蚁防治费(规划局代收)
| 照实收取
|
国土资源局
| 8
| 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
| 免收(初始登记)
|
9
| 征(土)地管理费
| 进入土地收益成本
|
10
| 耕地开垦费
| 进入土地收益成本
|
11
| 采矿登记费
| 照实收取
|
12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照实收取
|
13
| 土地复垦费
| 照实收取
|
14
| 土地闲置费
| 照实收取
|
15
|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 照实收取
|
林业局
| 16
| 林权证
| 免收
|
17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免收
|
18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 免收
|
19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照实收取
|
20
| 两金(育林费、维简费)
| 照实收取
|
建管委
| 2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局代收)
| 免收
|
22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照实收取
|
23
| 绿化临时占用费
| 照实收取
|
24
|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照实收取
|
25
| 城市新、扩、改建项目配套绿地建设审批
| 照实收取
|
26
| 档案服务费
| 免收,财政补贴
|
27
| 安全技术服务费
| 免收,财政补贴
|
28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实行先征后返
|
29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实行先征后返
|
工商局
| 30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免收,财政补贴
|
安监局
| 31
| 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 免收
|
卫生局
| 32
| 卫生检测费
| 按下限收取
|
33
| 预防性体检费
| 照实收取
|
环保局
| 34
|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环评
| 按下限收取
|
气象局
| 35
|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
| 照下限减半征收
|
36
|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 照下限减半征收
|
农业局
| 37
| 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
| 按下限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