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
(十三)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普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市政府应急办要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建立重大以上隐患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四)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五)强化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应急值守(含政务值班)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在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工作的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