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范围,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管理。
风险抵押金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每项单位工程中标价格分档次进行收缴。具体标准如下:
中标价格
| 500万以下
| 500-1000万
| 1000-2000万
| 20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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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 20万
| 30万
| 40万
|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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