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9〕209号)
在哈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招投标工作合法、有序、高效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11号令)、《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的资质证书、介绍信、营业执照、授权书、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业绩、获奖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公证文书、银行保函等各种证明材料,以及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颠倒是非,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不实内容和不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依法从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弄虚作假、投诉人恶意投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在审查投标人的预审材料时发现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报名无效,记不良行为一次。
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投标前发现的,已经入围的取消其入围资格,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