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一)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款用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训。各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专款用于本县(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该项经费由县(区)教育局集中安排使用。在稳定现有教师队伍的基础上,要有计划地选拔一批教师充实到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要选拔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素质高的同志担任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要依托区内外盲、聋哑、弱智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轮训一遍。要把在职特教学校和特教班的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我市教师培训计划,要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和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以及对办有特教班的普通学校的校长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残疾人现代训练康复设备器材能力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应现代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足额按时发放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补贴。在盲、聋哑、弱智学校(班)工作的在编教职员工(含设有特教班的普通小学一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除享受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提高10%以外,特教补贴标准由目前职务工资的15%提高到30%。特殊教育老师还应按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享受教龄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改[1988]4号)的规定提高职务工资标准的10%。特教班主任按有关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招有4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班班主任、语文、数学教师及该校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可以享受本人职务工资的10%的特教补贴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特殊教育岗位中工作满15年的教师,退休后继续享受职务工资的15%的特教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的倾斜,还要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投入,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必需的财力、物力保障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21号)的6个渠道进行筹措,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民政部门要落实国办发[2001]92号文件关于“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支持特殊教育。要认真办好福利院、儿童院的特殊教育班。开办特殊教育班的福利院、儿童院,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可增挂特殊教育学校的牌子。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信息教育校校通”工程时,要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一规划。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