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2004-2010年期间,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1、到2005年,我市范围内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0%以上。其中,未“普九”县为60.5%,已“普九”县为80%以上,城区要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我市范围内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5%以上。其中,城区要达到92%以上,各县要达到8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