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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

  3.附加分。为了将社会优秀人才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人员吸收到教师队伍,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有长期教学工作经历(主要是长期代课教师)、高学历、高职称等人员给予适当加分,加分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确定,加分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附加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
  (六)市、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高低顺序,按岗位所需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七)市、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八)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被批准录用人员实行1个学期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 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代课教师录为公办教师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继续在原教学点和艰苦地区任教,以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经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或取消录用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级中小学教师招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从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出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好本市、县(市、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与代课教师清退工作同时进行,2004年公开招考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退,今后,各地不得再聘用长期代课教师。确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需聘请代课人员顶岗的,按桂政办发[2002]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用中小学教师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事,保证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如发现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统一布置,按期完成。今年的全区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要求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事、教育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地级市人事、教育部门,由各市综合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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