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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录用普通高校、中师应届毕业生工作程序
  (一)各中小学校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公布缺编中小学校补充教师的岗位和条件,并组织用人学校召开双向选择洽谈会。
  (三)根据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缺编中小学校提出本校接收毕业生的意向。
  (四)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学校提出的意向,经考核后研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五)对被批准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并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取消录用资格。
  五、公开考试录用教师工作程序
  (一)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限额内,提出本市、县(市、区)需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中小学教师的计划(2004年主要是面向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进行公开考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二)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公开招录中小学教师的政策、方案、岗位和条件。
  (三)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本级人事部门报名。
  (四)市、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县(市、区)级报考资格审查情况需报地级市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笔试与教学能力考核。笔试成绩与教学能力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1.笔试。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2.教学能力考核。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计划考试录用人数与参加考试人数按笔试成绩(含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按1:1.2的比例,确定本市、县(市、区)进入教学能力考核名单,并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小组,以听课的形式对考核对象进行教学能力的量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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