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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编办、财政局:
  为贯彻《教师法》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在完成中小学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通知》(桂教人[2003]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数量,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特就做好全区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录用的基本方式
  凡编制有空缺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教学发展需要和“两基”攻坚规划,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期分批录用中小学教师。
  (一)面向普通高校、中师应届毕业生录用教师。通过双向选择、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列入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普通高校(含普通高校小教大专班毕业生)、中师应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二)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教师。为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各市、县(市、区)应适当留出一定编制,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二、录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同等条件下,高学历人员优先录用。
  (四)严格在学校编制限额内进行录用,所录用的人员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待遇。
  三、录用的基本条件
  录用为中小学教师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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