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今后5年,市本级财政支出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以上,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要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依法征收,并全额用于教育发展。
开辟教育信贷渠道。通过政府贴息、政府和学校分担还贷等形式,鼓励非义务教育学校向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建设,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后勤服务要逐步走上社会化,鼓励企业和公民个人共同建设后勤设施、勤工俭学基地,对勤工俭学和校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一批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报率高的勤工俭学项目。
(十九)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对企业单位向农村中小学捐赠,可按规定在应缴的所得税中扣除;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余额中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农村中小学校的工作力度。要不断挖掘潜力,扩大支教源,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力争通过2-3年努力,使每一所受援学校都能达到五个好的学校建设目标,能对附近中小学产生辐射和示范效应。要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轮教支教制度,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
七、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二十一)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市、县(区)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贺州市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教职工编制要专管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都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要积极稳妥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在核定的编制内,在符合教师资格的前提下,通过文化考试、业务考核,在代课教师中择优招聘一定数量的教师,其余代课教师在2007年前逐步清退完毕。
(二十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做好本系统内教师的调配、向社会招聘、录用教师和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担任教师。全面推进教师聘任制度和工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完善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建立教师考核考试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职务比例结构,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