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国企改革中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在国企改革中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在国企改革中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
今年我市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年内将完成所有国有中小企业的改制,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档案局、体改委、经贸委、国资局联合下发的《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档案处置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议程,确保档案处置工作与国企改革同步进行。
二、要认真分析我市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情况,遵循“区别对待,合理处置”的原则,做好档案处置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或接收单位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需要向地方国家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中支付一次性寄存保管费”,各国有企业在改革方案中要安排档案处置工作的经费,以保证档案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档案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企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协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档案部门做好国企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附件:《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字[1998]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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