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为重点,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距离中学、小学校门口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坚决取缔黑网吧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提供违法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