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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语委办,柳铁教委,各高等院校: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4]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接到此文后,应督促所属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二、依照桂价费字[2004]164号文规定,只有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站,方可收取测试费和等级证书工本费,测试点(县、学校)承办测试考务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隶属的测试站支付。测试点(县、学校)的测试考务费用开支占测试站留存部分的比例:测在校学生的,为80-85%;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等其他人员的,为65-70%。
  三、为做到“以测养测”,确保事业的发展,各测试站在组织测试时,每次参加测试的人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同时做好测试费开支计划,保证测试员劳务报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严格控制领取劳务费的后勤人员数量。
  四、根据教育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新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未使用前,只收取现行使用的证书工本费2元/证。新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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