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广电局、财政局、法制办、文明办、团市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市网吧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开展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和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广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桂政办发[2004]28号)的部署,结合桂林市实际,决定于2004年2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行为。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为重点,完善上网登记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并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行为,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