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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语委办公室,柳铁教委,各高等院校、区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测试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现将广西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制定的《广西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转发给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规定对测试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广西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广西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八日

  广西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确保测试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工作
  1.测试站收到测试点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表》(见附表1),经统筹安排、签署意见后,在测试前15天上报自治区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简称:自治区测试中心。电话及传真:0771-5317159)。如时间、地点、人数有临时调整,应提前3天告知。
  2.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当地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集体报名和办理相关手续,应试人须交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1张贴在准测证上,1张用于办理等级证书)。测试点将相关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由测试站安排测试。其他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当地普通话测试机构报名。
  3.测试点在测试后一周内将考生报名信息用软盘或电子邮件报送自治区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电子信箱:kook2@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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