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
卫生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7号)的精神,促进我市社区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街道负责、卫生实施、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格局,特制定进一步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将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工作重点,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协调)小组。各级政府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卫生、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人事、建设、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或协调)小组成员,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相应地建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或协调)组织,领导或协调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市政[2002]87号)(以下简称《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布局,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调,切实落实各项政策。
(四)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合理布局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
(五)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经费和基本设施的投入,把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社区人口服务数量或工作项目核定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可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调节金部分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