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90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15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75元;
第十八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之次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本办法实施后,已达到超过领取年龄的,养老金从参保缴齐费用次月起领取。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其领取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后,由统筹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被征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已经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分别设立专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隶属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督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人数及补偿标准的审查、参保费用征缴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四条 濉溪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