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虚报、冒领。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被侵占、挪用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基础台帐和数据库。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参保申请进行审核;
(三)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准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五)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办理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登记表、参加保险人员花名册、户口簿、身份证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五章 养老保险金待遇及标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根据本人缴费不同,分别按下列标准发放: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元;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54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125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5元;
(三)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