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2%;行政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向用地单位收取。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以后养老金领取标准的提高作适当调整。
(二)村集体缴纳费用。经依法批准征地,导致农民失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土地补偿费的50%筹集。
(三)财政补助、统筹资金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个人其他收入中筹集,分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四个标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等其他资金来源。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资金筹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收入中收取并缴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养老保险费统筹资金应及时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市辖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资金收入户、支出户。
存入财政专户及各商业银行的被征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规定,执行优惠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资金支出计划,按月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委托银行按月发放给被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