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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3日)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7]6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必须坚持以土地换保障,坚持科学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资金筹集分别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制度设计、费用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市辖三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的农业人口。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确定以征地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限。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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