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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69号 2010年8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

  为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特殊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加快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维护教育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到2015年,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建立健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格局。
  (一)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盟市所在地市区、旗县所在地,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农村牧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5%以上。对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力推进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逐步提高城镇3-5周岁(或4-6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和水平。积极开展农村牧区三类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努力建设规模适当、专业合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并举,能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的高中阶段教育格局,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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