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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3、依法履行经济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利益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
  4、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制度,坚持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企业财产,努力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5、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6、关心职工生活,妥善安排残疾人员的劳动,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其合法权益,并积极为职工参加人身、养老保险创造条件;
  7、扶残助残,关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第四章 福利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福利企业实行分级、分口管理。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企业,由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兴办的福利企业,由各兴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应健全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坚持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可由企业兴办单位任命、聘任或免职、解聘;也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经企业兴办单位核准,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福利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应自觉地接受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积极组织职工群众履行企业的各项义务,落实承包、租赁经营方案。
  第十八条 福利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靠职工加强民主管理,审议通过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十九条 福利企业应配备专(兼)职财会、统计人员,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增收节支工作。
  兴办单位可按规定向福利企业提取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后利润,作为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基金,不得挪用;企业留利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管理。
  民政部门从福利企业的销售收入中提取1%资金作为管理费。具体提取办法由市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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