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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失效]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兴办福利企业,应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来源和企业名称、地址、技术安全措施,以及残疾职工、经营者名单等资料,经市、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九条 福利企业因故需要合并、分立、转让、迁移的,须经县(市)、区民政局核准,报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手续。
  第十条 福利企业因故需要撒销、解散、歇业的,须由全体从业人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和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终止注销手续。

第三章 福利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自依法开办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推动技术和管理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享受下列权利:
  1、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2、国家定价以外的产品,可自行确定价格,自行销售产品;
  3、依照国家的规定占有、使用或出租、有偿转让所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按规定使用;
  4、依照国家的规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投资入股;
  5、自行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按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6、根据有关规定,可选择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方法;
  7、拒绝对企业的非法收费、罚款或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8、享受国家关于福利企业在物资供应、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9、国家规定的其他应享受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顾全大局、服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工资等部门的监督;
  2、合理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厉行节约,增加积累,鼓励技术革新,奖励发明创造,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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