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大政发〔1989〕1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89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为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兴办的福利企业,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福利企业,是以安置占生产人员35%以上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人员,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应贯彻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方针,积极组织残疾人员和贫困户,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其自强奋进,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职能部门,应做好福利企业的规划、扶持、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环保、城建、物资、银行及行业经济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护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福利企业的开办和终止
第六条 兴办福利企业,须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灵活多样的原则,坚持综合与专业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兴办福利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为国家所允许,为社会所需要;
2、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金、场地(房屋)和设备设施;
3、有一定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和字产经营的帮带辅助力量;
4、符合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标准和必备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