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地名标牌书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1977年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了我国汉语拼音拼写法,作为中国地名的国际标准拼写法,这个标准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但我市一些地名标牌(含交通、旅游指示牌)未采用汉语拼音标准拼写法,而是用英文或是其他外文的译写。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政府作出的并经联合国通过的规定,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为规范这一做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标牌的拼写法一律采用汉语拼音的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或其他外文的译写。
二、地名标牌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要按中国地名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号]的规定执行。
三、由市地名办对全市设置的地名标牌(包括交通、旅游指示牌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违规的地名标牌,要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