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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中央、自治区驻玉单位或者市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其中一等奖约5项;二等奖约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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