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玉新跨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玉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