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管理局市物价局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共同制订的《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第四条 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第六条 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 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 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 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