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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我市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

  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推广、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市和县(市)、区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件》(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或提交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贴息。
  五、采取措施,逐步解决重点污染源。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分方案》,我市辖区全区域被划为酸雨控制区。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市控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燃煤燃油二氧化硫污染。要继续抓好对工业用煤含硫量检查监督的工作,现有燃煤火电厂的燃煤全硫含量必须控制在1%以下,一切沸腾锅炉使用的燃煤全硫含量不得高于1.5%,其他锅炉及窑炉使用的燃煤全硫含量不得高于2%。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在市区区域内禁止新安装沸腾锅炉和1吨以上的手烧锅炉,已有的工业和生活锅炉要逐步更换为燃油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的锅炉。要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对于没有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锅炉和炉窑,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至200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2.24万吨,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酸雨频率控制在50%以下。
  六、以企业为清洁生产主体,积极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经营者要转变观念,提高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制订和落实清洁生产方案。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可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保、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经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后,将授予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
  七、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强化项目竣工的验收工作,保证选用方案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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