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未经审查机构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不得用于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性能检验报告。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抽检复验。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图文件和相关规范对建筑节能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对设计、施工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必须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或施工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应对节能建筑的材料、产品质量严格验收把关。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按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标准规法对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对没有实施建筑节能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填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竣工验收意见表》,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备案。未经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地进行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示范小区建设,积极支持建筑节能达到65%及以上的开发研究示范项目(工程)。

  第三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和对节能及改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的开发;支持研究或引进消化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制品和设备;组织编制、修订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定额和图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与省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