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任务书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节能专篇(章)。建设单位在下达的建筑设计任务书中,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提出节能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必须将建筑节能的要求列入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强制性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作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的必备材料。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在保温体系做隐蔽工程前进行。验收前,必须向同级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依照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在施工、验收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记录文件与资料,应当另列“建筑节能类”专卷,其资料整理及目录依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委托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建筑节能的规定,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并保证工程设计质量。
建筑专业、暖通专业必须进行建筑节能热工计算,并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部分,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节能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