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建筑认定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认定前必须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节能建筑认定须进行实物维护结构热工检测。其中,保温做法相同的建筑物可随机抽查检测,比例为幢号数的20%,保温做法不同的应当分别抽查检测。
第二十五条 节能建筑认定检测须由具备节能建筑检验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吉林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书》(附件1));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附件2);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报告》(附件3);
(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意见表》(附件4)。
(三)实物抽查检测报告;
(四)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认定证书》和《节能标识》。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认定的节能建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以及与之配套的规程、图集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