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鉴(认)定证书(省级以上);
(四)省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八条 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技术(产品)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的技术(产品)质量达不到原标准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取消该技术(产品)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节能建筑认定
第二十一条 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