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 将发展节能材料、产品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第十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与产品。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技术(产品),符合推广认证条件的可同时发放《吉林省建设产品推广应用认证》证书。
对于我省首次研制开发的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在未经实际工程应用前,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试用)证书,待技术(产品)工艺和标准图集完善后换发正式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则上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已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