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