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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其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一致。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根据GB/T50328-2001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三)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含满足当地地下管线管理系统格式要求的电子文件);

  (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六)其他应归档的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合格后,应出具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该地下管线工程的改建、扩建或维修,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或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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