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各县(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风景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市(州)、各县(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向本级政府提出城(镇)市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化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并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在权属登记、普查、建立地下管线档案数据库,建立相应动态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第四条 城(镇)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查询该建设用地范围内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其委托的规划、勘察、设计等业务部门送达该建设用地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现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或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
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当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