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吉建城档[2007]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公用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吉林省实施〈城市城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27日省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城市城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比较重视,使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档和动态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例如通化市已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白城市早在2002年就完成了全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
各市(州)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相关的协调机制,促进各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档和动态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要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研究和提出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于2007年底前报省建设厅。
附件:吉林省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吉林省实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为构建城市公共安全体系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依据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城(镇)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设施、工业等地下管(沟)道和光(电)缆以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