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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建设工程发展软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

  七、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消吉林省建设厅会签的吉气建联字[2000]4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涉及的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八、依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撤消吉林省建设厅会签的吉质监量[2002]1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采购合格的“四表”,施工单位依照规范要求安装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性文件不得强令安装单位送检,侵害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其代理范围和内容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人员均不得限定有法定资质单位的经营范围,违法干涉建设项目与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招标活动。

  十、依照《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许可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包括相应的防雷、电气工程设施、人防、信息系统工程任务,不需要再申请其他专门资质证书。

  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依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应主动出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对施工现场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对不能出示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拒绝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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