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的具体内容由专业验收技术标准规定,各地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强制性检测项目,已经设立的,应当纠正。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更不得擅自设立强制性检测项目。
四、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起重机械检测单位是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且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十不准”要求和《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和经济关系。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选择指定的中介机构服务,限制其他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一般不约请行政机关参加验收,特殊情况参加验收的行政机关不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可以投入使用。
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验收行为,不签署验收意见。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竣工验收文件和环保(民用建设项目除外)、规划、消防的确认件、室内环境检测合格证明(室内环境检测可以由施工单位实验室负责)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增加竣工备案确认件的数量和内容,已经增加的,应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