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建设工程发展软环境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建法[2007]5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地局、规划局、公用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的执行力,要把软环境建设得更好”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建设工程办理各类手续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一、施工许可严格执行《
建筑法》第
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
四条、《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
五十条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条件,不得收取费用,更不得以交纳“避雷设施检测费”、“人防费”等费用为条件。
二、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审查机构依法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