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固定住所是指:①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自建房和商品住房;②租用所在工作单位住房两年以上的。
有合法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或者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具有合法的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
4、凡投资或经营达到2万元以上的并拥有合法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门面的,其投资者、业主(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聘用2年以上(含2年)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现行户口审批程序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
5、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本市以外人员,申请到我市城镇办理常住户口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凭其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予以审批,先为其办理常住户口,也可迁入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其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
6、我市公民到本市外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将户口保留在原籍,如果已将户口迁出的,现在要求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允许其将户口迁回。
7、对城镇自理口粮户口进行一次清理,办理了这类户口且现仍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可在其现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户口性质定为非农业人口,并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
8、凡符合以上条款规定条件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受计划指标限制。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社区、村街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二)已在我市县城、城区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三)试行《特殊人才优待证》制度。持有本市县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特殊人才优待证》的本市外的科技人员,本人不申请落户的,在户籍管理上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学生,不愿将户口迁到学校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本人意愿可凭录取通知书为其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五)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除外)。原出国(境)1年以上,已被注销户口,但尚未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在当事人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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