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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批转河池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批转河池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步伐,降低户口进城“门槛”,为异地干部、职工、居民、农民进城投资经商、办企业、谋职开放户口入户的绿灯,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解决好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待分配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和落户问题,以吸引区内外人才和稳定本市人才,为我市招商引资营造宽松、和谐的户籍管理软环境。根据公安部最近公布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以及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要求
  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领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做好宣传,加强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放宽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婴儿出生可以随父亲或随母亲落户。未成年人(含超生或非婚生的)均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尚未申报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农村地区自己接生的可凭村、街委证明)及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为其登记常住户口,不需提供《计生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2、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要到另一方所在的城镇居住的,可以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父母,可以迁到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也可由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迁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3、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县城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本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的,报经县、市公安局审批,可以办理其住所所在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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