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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避免出现虚增教育经费的情况。
  (三)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按照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和维护学校基本运转的需要,制定本地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一费制”的杂费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安排,保证满足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需要。为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必须与“一费制”同时执行。
  (四)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一费制”收费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对违反“一费制”的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此外,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一费制”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的学生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杂费。
  自治区本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除杂费,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获得免除杂费或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应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六)各学校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执行,长期公布该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规定,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班主任与学校领导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
  (七)加强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广“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届时,自治区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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