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本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中小学校在自治区规定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实际选用的必备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价格,分年级核定。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
每生每学期:小学5元,初中10元。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收费标准较为复杂,其标准另行制定。
四、“一费制”的审批程序
“一费制”标准由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中的杂费标准时,要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一)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服务性收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不属于“一费制”收费内容的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课外活动费等收费属服务性收费。这些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
价格法》进行管理。其中体检费、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课外活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课余时间学生自愿上机费仍按《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校校园网络活动室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34号)规定执行。
以上服务性活动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要在宣传栏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时,应明确服务性收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行为。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一费制”标准基础上制定特殊专业收费标准,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用途不同,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按规定程序报批。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在学校提交用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返拨给学校,学校的所有收费资金应在学期内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