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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1、在制定杂费标准时应在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核定。
  2、课本费应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和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分年级核定。中小学用书目录,每年由自治区教育厅分春、秋学期于开学前公布。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课本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分春、秋学期于开学前核定并公布。
  3、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统一核定。
  (三)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五)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应按借读生收费标准收取。
  三、“一费制”标准最高限额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
  单位:元/生、学期

  类别          初中普通生 初中借读生 小学普通生 小学借读生
  区辖市          165     700     115    555
  县城(县级市)一般地区  160     690     110    550
  县城(县级市)贫困地区  155     570     100    440
  建制镇          140     560     90     430
  一般地区农村       90      65

  备注:
  1、贫困地区指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
  2、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的一般地区农村学校,在确定其杂费收费标准时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减:初中15元,小学10元。
  3、各地在制定一般地区农村小学普通生杂费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在自治区规定最高限额基础上不超过20%的浮动比例上浮。
  (二)义务教育课本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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