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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交易中心进行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其它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四、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转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它各方合法权益。
  五、严肃查处企业国有产权场外交易行为。对应当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对因场外交易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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