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新技术研发应用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第四十七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四十九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书》;
(二)产业化基地建设综合报告;
(三)产业化基地技术总结报告;
(四)编制的本行业新技术产业化导则;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接到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吉林省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牌匾和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条 产业化基地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化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
吉林省化学建材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程序
为规范鉴定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建设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吉林省建设产品鉴(认)定工作由省建设厅科技处负责。
一、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