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示范工程建设实施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并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三十七条 经过论证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可按推广项目发布。
第三十八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时,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四十条 示范工程在竣工备案后,要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示范工程验收申请书》;
(二)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三)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四)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五)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竣工备案后的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吉林省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牌匾和证书,对获得优秀的示范工程及相关单位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示范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产业化基地
第四十三条 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产业化。
产业化基地纳入省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科学,人员素质较高;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代表行业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向;
(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领先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备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五)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行业提供服务;